根据美国的规则,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而不仅仅是为了保留商标的权利。”为了支持使用要求,使用必须与物权有关,在美国,向军火客户进行商业销售和交付或自由分配货物或服务。“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含义取决于特定行业。对销售量没有门槛要求。基于用途的应用程序,该标记必须在美国实际用于所有索赔的商品和服务。如果业主声称其在美国为货物/服务A和B使用商标,而其仅为货物/服务A使用商标,则该申请可能被视为欺诈。
对于服务,商标所有者必须实际向第三方提供美国境内的所有服务,以满足商业使用要求。仅仅向美国客户提供或宣传服务是不够的。
为了在最初十年的剩余期限内保持注册有效,美国和外国所有人(无论原始申请依据如何)都必须在注册后的第五年至第六年之间提交一份声明,声称在美国继续使用商标。
在美国,为了维持注册的目的,需要将商标下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和交付给美国客户,可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备案后的一年内。对于美国销售不频繁的商标,有必要确定最近一次美国交货的时间。
一旦确定在美国商业中对特定商品和服务有有效的使用要求,下一步就是获取使用证据(“样本”),显示该商标在该国的使用情况。
每类货物和/或服务需要一个样本。(但是,商标必须实际用于所有声称的货物和服务,并且文件中包含一份宣誓声明。)样本必须是美国当前使用的证明,而不是原始或历史使用的证明。
对于货物,适当的样品包括产品标签、标签、包装或产品照片,清楚地显示在包装或产品本身上使用的标记。样品不能描述只在国外使用的包装。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技术规则,发票、广告、宣传册和送货单通常不是可接受的货物样本(与服务相反)。发票和宣传册仅在一种特殊情况下才是货物标记的可接受样本,即对于没有任何标签或包装的散装货物,如铁路罐车运输的工业化学品。从广告、网页、宣传册或目录中拍摄的照片,如果在包装或产品本身上显示使用了商标,可以作为货物的可接受样本。
与商品不同的是,由于服务的无形性,不可能在服务上加上标记。因此,对于服务,可接受的样本包括广告、网站打印件、发票、宣传册或其他宣传材料,显示与在美国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标记。规则要求样本参考服务,或显示在提供或执行服务时实际使用的标记。他们不要求样本详细说明如何提供服务。
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公司名称作为商品名,作为名称和地址块的一部分,或作为知识产权通知(如版权通知)的一部分,可能不是商品或服务的可接受样本。
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调查使用的潜在有效性。但是,第三方可以在诉讼中质疑使用权的主张(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注册或维护备案)。因此,当商标所有人向美国律师询问是否可以申请使用以获得或维持注册时,商标所有人应同时描述在美国的实际使用情况,例如目前向美国客户出售的所有商品,并发送一份建议的样本供审查。在没有使用说明的情况下发送一个可接受的样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通信和伴随的成本,以探索使用,或者更糟的是,导致提交一份无效的使用声明,该声明可能会受到后续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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