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成功维权“格力”

2019-07-31 13:56:00
int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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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1月份,我公司受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委托,办理“GREE格力及图”商标在第35类及第37类上的美国注册申请。在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后,该注册申请顺利得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受理,同时进入审查阶段。

2002年10月,我公司收到美国律师的邮件,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上述格力集团的商标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该局引证了一个在先注册的相似商标。使我公司感到奇怪的是,该相似商标与格力集团上述申请的商标几乎完全一样,唯一的不同是少了“格力”两字的中文字样。但商标所有权人却不是珠海格力集团公司,而是远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公司。

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只有两个。要么,该美国公司是经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的授权而使用格力商标。否则,该美国公司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对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的侵权。如果格力集团与该美国公司确实存在某种关系的话,只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就可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如果两者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格力集团很有可能必须对美国公司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我公司迅速向格力集团汇报了此事。格力集团的回复是,他们确实与该美国公司有关系,但到底是何种关系,仍需进一步调查。因此,问题集中在格力集团与该美国公司是何种关系上。(需补充说明一下,上述两者可以是产家与分销商的关系,也可以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者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关系等等。而各种不同的关系所需准备的证明文件是不同的。有些文件是需美国律师的协助起草。而美国律师费是以小时计算,费用相对来说是很高的。) 

经过调查,格力集团给我公司的答复是:该美国公司是早几年由格力集团的领导人以自然人身份在美国投资成立的。从法律上讲,两者并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而实际上该美国公司是完全由格力集团控制的。另外,该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被注销。但注销公司时并未对其注册的格力商标进行处理。 

基于以上情况,美国律师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或与美国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以此份转让合同为证明文件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意见。或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格力集团选择了前者。接下来是由美国协助起草转让合同,交由格力集团及该美国公司原负责人签名,再寄往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以备案。整个过程虽不复杂,但也花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及相当的律师费。

评论:1)企业在对同一商标(包括相似商标)进行国内国外的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包括英文翻译在内,应尽量保持一致。这样可避免在以后的申请中,因同一商标但不同商标所有权人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法律问题,从而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及时间。2)当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当地的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