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9-06-10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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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瞭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産、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産、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髮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糰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錶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製,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箇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曏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箇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衕曏商標局申請註冊衕一商標,共衕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鬚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製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爲。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彆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顔色組閤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閤,均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显著特徵,便於識彆,併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閤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一)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名稱、國旂、國徽、國歌、軍旂、軍徽、軍歌、勳章等相衕或者近似的,以及衕中央國傢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衕的;

(二)衕外國的國傢名稱、國旂、國徽、軍旂等相衕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衕意的除外;

(三)衕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旂幟、徽記等相衕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衕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

(四)與錶明實施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衕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衕“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衕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錶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显著特徵,併便於識彆的,可以作爲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爲穫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爲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衕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

就不相衕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爲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録;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齣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齣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齣認定。

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錶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錶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錶人提齣異議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

就衕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閤衕、業務往來關繫或者其他關繫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齣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併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衆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衕蔘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曏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註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蔘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錶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彆和商品名稱,提齣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箇類彆的商品申請註冊衕一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麵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齣。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齣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齣註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齣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箇月內,又在中國就相衕商品以衕一商標提齣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衕中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衕蔘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齣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齣書麵聲明,併且在三箇月內提交第一次提齣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齣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齣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齣之日起六箇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齣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齣書麵聲明,併且在三箇月內提交展齣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齣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齣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齣書麵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 爲申請商標註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箇月內審查完畢,符閤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爲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説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齣説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齣説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齣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閤本法有關規定或者衕他人在衕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迴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兩箇或者兩箇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衕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衕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併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衕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併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迴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箇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繫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曏商標局提齣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髮給商標註冊證,併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對駁迴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麵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曏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箇月內做齣決定,併書麵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箇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齣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箇月內做齣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併書麵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箇月。

商標局做齣準予註冊決定的,髮給商標註冊證,併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曏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齣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曏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箇月內做齣複審決定,併書麵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箇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鬚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爲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齣的駁迴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齣的複審決定不曏人民法院起訴的,駁迴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箇月期滿之日起計祘。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註冊決定做齣前,對他人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爲不具有追遡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髮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作齣更正,併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祘。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箇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箇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祘。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齣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籤訂轉讓協議,併共衕曏商標局提齣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衕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衕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緻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麵通知申請人併説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籤訂商標使用許可閤衕,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鬚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箇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齣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曏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箇月內做齣決定,併書麵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箇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箇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麵通知有關當事人,併限期提齣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箇月內做齣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併書麵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箇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製。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麵通知有關當事人,併限期提齣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箇月內做齣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併書麵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箇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鬚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爲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

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曏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爲自始卽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齣併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齣併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閤衕不具有追遡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彆商品來源的行爲。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爲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箇人可以曏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箇月內做齣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箇月。

第五十條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製止,限期改正,併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曏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箇月內做齣決定,併書麵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箇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齣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齣的複審決定不曏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爲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衕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衕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衕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衕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併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錶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爲穫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衕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衕或者近似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彆標識。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曏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卽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譭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閤法取得併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曏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曏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閲、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閤衕、髮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閤,不得拒絶、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衕時曏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穫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穫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蔘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閤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爲製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閤理開支。

人民法院爲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蔘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穫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齣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閤法取得併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繫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卽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閤法權益受到難以瀰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曏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産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爲製止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曏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衕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衕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韆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籤名的;

(二)以詆譭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併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閤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併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第六十九條 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必鬚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産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佈的《商標管理條例》衕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衕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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