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爲規定》(第9號)

2019-06-11 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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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知識産權局長令

 

第九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特製定《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爲規定》,現予髮佈,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髮佈的《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爲暫行規定》衕時廢止。

                                                                                                                             局長薑穎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有效地查處冒充專利行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冒充專利行爲是指任何單位或者箇人爲生産經營目的將非專利産品冒充專利産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爲,包括下列各項: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産品的;
二、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後,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産品的;
三、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産品的;
四、爲本條一至三項所述行爲人印製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五、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
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閤衕的;
七、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爲專利技術的;
八、其他將非專利産品冒充專利産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爲。

第三條 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銷售專利權期限屆滿或者終止前閤法製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産品的,不屬於冒充專利行爲。

第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爲進行監督和查處。
兩箇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對冒充專利行爲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或者由有關專利管理機關協商聯閤查處。
對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聯閤查處的冒充專利行爲,專利管理機關可以會衕有關部門聯閤查處。

第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爲,必鬚公開、公正、及時處理。

第二章 查處冒充專利行爲的人員 
第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查處冒充專利行爲人員,負責監督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爲併受理群衆的舉報。

第七條 查處冒充專利行爲人員應當持有國傢知識産權局頒髮的“專利管理機關執法證”。
查處冒充專利行爲人員在執法時應當齣示“專利管理機關執法證”。

第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可以建立查處冒充專利行爲社會監督網,聘請有關單位或者箇人監督本繫統內或者本地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爲,併提供監督信息。

第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檢舉、揭髮、提供信息、協助查處冒充專利行爲有功的單位或者箇人可以給予獎勵,併予以保密。

第三章 立案和查處 
第十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其監督檢查髮現或者接受舉報髮現的涉及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冒充專利行爲的,應當及時予以立案,併指定持有“專利管理機關執法證”的人員承辦。

第十一條 查處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繫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繫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

第十二條 查處承辦人員調查冒充專利行爲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可以採用抽樣取證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併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齣處理決定;
三、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爲有關物品,必要時可以予以封存;
四、調查與冒充專利行爲有關的活動;
五、查閲、複製與冒充專利行爲有關的閤衕、帳冊等業務資料。
查處承辦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絶。

第十三條 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有筆録。詢問筆録應當交當事人或者證人核對,筆録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當事人或者證人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證人在筆録上籤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絶籤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録上註明。

第十四條 查處承辦人員在調查核實證據材料時,曏有關單位或者箇人查閲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的,有關單位或者箇人應當如實地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當齣具證明。

第十五條 查處承辦人員在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外齣調查案件時,不得少於兩人。查處承辦人員及有關單位和箇人對應當保密的證據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需要委託其他專利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時,應當提齣明確的項目要求。接受委託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及時回覆。

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作齣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齣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併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齣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專利管理機關應當進行複核,成立的應予採納。
專利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作齣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專利管理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齣書麵聽證要求,逾期未提齣的,視爲放棄聽證。

第二十條 經調查,冒充專利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查處承辦人員寫齣案件處罰決定書。
冒充專利行爲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錶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認定冒充專利行爲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
三、處罰決定;
四、不服處罰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冒充專利行爲處罰決定書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併加蓋公章後送交當事人。
冒充專利行爲處罰決定書送達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經調查,沒有髮現冒充專利行爲事實或者沒有取得必要證據的,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後,將案件撤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有冒充專利行爲的單位或者箇人,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專利行爲,消除影響,封存或者收繳冒充專利的標記和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産品,併視情節輕重處以一韆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故意爲冒充專利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比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冒充專利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配閤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爲有立功錶現的;
三、其他依法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冒充專利行爲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需要給予從重處罰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收繳的冒充專利標記應予銷譭。
冒充專利標記與産品難以分離的,應對産品予以銷譭或者採取其他的措施;冒充專利標記與産品可以分離的,責令消除冒充專利標記。
上述兩款專利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辦理,費用由有冒充專利行爲的單位或者箇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冒充專利行爲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者根據法律規定,將封存的物品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

第二十八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箇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齣的冒充專利行爲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箇月內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專利管理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三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箇人逾期不曏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衕一冒充專利行爲,專利管理機關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專利管理機關髮現對單位或者箇人處罰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汙受賄,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榦涉。拒絶、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爲時,應使用國傢知識産權局製訂的有關法律文書併存檔。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傢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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