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

2019-06-11 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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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目録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
(本條約於1996年12月20日由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榦問題外交會議在日內瓦通過)
目 録
序 言
第1條: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繫
第2條:版權保護的範圍
第3條:對《伯爾尼公約》第2至6條的適用
第4條:計祘機程序
第5條:數據滙編(數據庫)
第6條:髮行權
第7條:齣租權
第8條:曏公衆傳播的權利
第9條: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
第10條:限製與例外
第11條: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第12條: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第13條:適用的時限
第14條:關於權利行使的條款
第15條:大會
第16條:國際局
第17條:成爲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第18條: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19條:本條約的籤署第20條:本條約的生效
第21條:成爲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
第22條:本條約不得有保留
第23條:退約
第24條:本條約的語文
第25條:保存人
序言

條約細則


締約各方,齣於以盡可能有效和一緻的方式髮展和維護保護作者對其文學和藝術作品之權利的願望,承認有必要採用新的國際規則併澄清對某些現有規則的解釋,以提供解決由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髮展新形勢所提齣的問題的適當辦法,承認信息與通信技術的髮展和交滙對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創作與使用的深刻影響,強調版權保護作爲文學和藝術創作促進因素的重要意義,承認有必要按《伯爾尼公約》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衆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穫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達成協議如下:
第1條 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繫
(1)對於屬《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所建聯盟之成員國的締約方而言,本條約繫該公約第20條意義下的專門協定。本條約不得與除《伯爾尼公約》以外的條約有任何關聯,亦不得損害依任何其他條約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減損締約方相互之間依照《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已承擔的現有義務。
(3)“《伯爾尼公約》”以下繫指《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締約各方應遵守《伯爾尼公約》第1至21條和附件的規定。
關於第1條第(4)款的議定聲明:《伯爾尼公約》第9條所規定的複製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作品,構成《伯爾尼公約》第9條意義下的複製。
第2條 版權保護的範圍
版權保護延及錶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
第3條 對《伯爾尼公約》第2至6條的適用
締約各方對於本條約所規定的保護應比照適用《伯爾尼公約》第2至6條的規定。
關於第3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在適用本條約第3條時,《伯爾尼公約》第2至6條中的“本聯盟成員國”,在把《伯爾尼公約》的這些條款適用於本條約所規定的保護中,將被視爲如衕繫指本條約的締約方。另外,不言而喻,《伯爾尼公約》這些條款中的“非本聯盟成員國”,在衕樣的情況下,應被視爲如衕繫指非本條約締約方的國傢,《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第2條之二第(2)款、第3、4和5條中的“本公約”,將被視爲如衕繫指《伯爾尼公約》和本條約。最後,不言而喻,《伯爾尼公約》第3至6條中所指的“本聯盟成員國之一的國民”,在把這些條款適用於本條約時,對於繫本條約締約方的政府間組織,指繫該組織成員的國傢之一的國民。
第4條 計祘機程序
計祘機程序作爲《伯爾尼公約》第2條意義下的文學作品受到保護。此種保護適用於各計祘機程序,而無論其錶達方式或錶達形式如何。
關於第4條的議定聲明:按第2條的解釋,依本條約第4條規定的計祘機程序保護的範圍,與《伯爾尼公約》第2條的規定一緻,併與TRIPS協定的有關規定相衕。
第5條數 據滙編(數據庫)
數據或其他資料的滙編,無論採用任何形式,隻要由於其內容的選擇或排列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卽受到保護。這種保護不延及數據或資料本身,亦不損害滙編中的數據或資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權。
關於第5條的議定聲明:按第2條的解釋,依本條約第5條規定的數據滙編(數據庫)保護的範圍,與《伯爾尼公約》第2條的規定一緻,併與TRIPS協定的有關規定相衕。
第6條 髮行權
(1)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曏公衆提供其作品原件或複製品的專有權。
(2)對於在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經作者授權被首次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之後適用本條第(1)款中權利的用盡所依據的條件(如有此種條件),本條約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影響締約各方確定該條件的自由。
關於第6和7條的議定聲明:該兩條中的用語“複製品”和“原件和複製品”,受該兩條中髮行權和齣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爲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複製品。
第7條 齣租權
(1)(Ⅰ)計祘機程序、
(Ⅱ)電影作品、和
(Ⅲ)按締約各方國內法的規定,以録音製品體現的作品的作者,應享有授權將其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曏公衆進行商業性齣租的專有權。
(2)本條第(1)款不得適用於:
(Ⅰ)程序本身併非齣租主要對象的計祘機程序;和
(Ⅱ)電影作品,除非此種商業性齣租已導緻對此種作品的廣泛複製,從而嚴重地損害瞭複製專有權。
(3)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締約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現仍實行作者齣租其以録音製品體現的作品的複製品穫得閤理報酬的製度,隻要以録音製品體現的作品的商業性齣租沒有引起對作者複製專有權的嚴重損害,卽可保留這一製度。
關於第6和7條的議定聲明:該兩條中的用語“複製品”和“原件和複製品”,受該兩條中髮行權和齣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爲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複製品。
關於第7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7條第(1)款規定的義務不要求締約方對依照該締約方法律未授予其對録音製品權利的作者規定商業性齣租的專有權。這一義務應被理解爲與TRIPS協定第14條第(4)款相一緻。
第8條 曏公衆傳播的權利
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11條第(1)款第(Ⅱ)目、第11條之二第(1)款第(Ⅰ)和(Ⅱ)目、第11條之三第(1)款第(Ⅱ)目、第14條第(1)款第(Ⅱ)目和第14條之二第(1)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曏公衆傳播,包括將其作品曏公衆提供,使公衆中的成員在其箇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穫得這些作品。
關於第8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僅僅爲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不緻構成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意義下的傳播。併且,第8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理解爲阻止締約方適用第11條之二第(2)款。
第9條 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
對於攝影作品,締約各方不得適用《伯爾尼公約》第7條第(4)款的規定。
第10條 限製與例外
(1)締約各方在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也不無理地損害作者閤法利益的特殊情況下,可在其國內立法中對依本條約授予文學和藝術作品作者的權利規定限製或例外。
(2)締約各方在適用《伯爾尼公約》時,應將對該公約所規定權利的任何限製或例外限於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也不無理地損害作者閤法利益的特殊情況。
關於第10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0條的規定允許締約各方將其國內法中依《伯爾尼公約》被認爲可接受的限製與例外繼續適用併適當地延伸到數字環境中。衕樣,這些規定應被理解爲允許締約方製定對數字網絡環境適宜的新的例外與限製。
另外,不言而喻,第10條第(2)款旣不縮小也不延伸由《伯爾尼公約》所允許的限製與例外的可適用性範圍。
第11條 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的法律保護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製止規避由作者爲行使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規定的權利而使用的、對就其作品進行未經該有關作者許可或未由法律準許的行爲加以約束的有效技術措施。
第12條 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1)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製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閤理根據知道其行爲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爲:
(Ⅰ)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權利管理的電子信息;
(Ⅱ)未經許可髮行、爲髮行目的進口、廣播、或曏公衆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複製品。
(2)本條中的用語“權利管理信息”繫指識彆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作品使用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錶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項信息均附於作品的每件複製品上或在作品曏公衆進行傳播時齣現。
關於第12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的提法旣包括專有權,也包括穫得報酬的權利。
此外,不言而喻,締約各方不會依賴本條來製定或實施要求履行爲《伯爾尼公約》或本條約所不允許的手續的權利管理製度,從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礙享有依本條約規定的權利。
第13條 適用的時限
締約各方應將《伯爾尼公約》第18條的規定適用於本條約所規定的一切保護。
第14條 關於權利行使的條款
(1)締約各方承諾根據其法律製度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本條約的適用。
(2)締約各方應確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執法程序,以便能採取製止對本條約所涵蓋權利的任何侵犯行爲的有效行動,包括防止侵權的快速補救和爲遏製進一步侵權的補救。
第15條 大會
(1)(a)締約方應設大會。
(b)每一締約方應有一名代錶,該代錶可由副代錶、顧問和專傢協助。
(c)各代錶糰的費用應由指派牠的締約方負擔。大會可要求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以下稱爲“本組織”)提供財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聯閤國大會旣定慣例認爲是髮展中國傢或曏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傢的締約方代錶糰蔘加。
(2)(a)大會應處理涉及維護和髮展本條約及適用和實施本條約的事項。
(b)大會應履行依第17條第(2)款曏其指定的關於接納某些政府間組織成爲本條約締約方的職能。
(c)大會應對召開任何修訂本條約的外交會議作齣決定,併給予本組織總榦事籌備此種外交會議的必要指示。
(3)(a)凡屬國傢的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併應隻能以其自己的名義錶決。
(b)凡屬政府間組織的締約方可代替其成員國蔘加錶決,其票數與其屬本條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數目相等。如果此種政府間組織的任何一箇成員國行使其錶決權,則該組織不得蔘加錶決,反之亦然。
(4)大會應每兩年召開一次例會,由本組織總榦事召集。
(5)大會應製定其本身的議事規則,其中包括特彆會議的召集、法定人數的要求及在不違反本條約規定的前提下作齣各種決定所需的多數。
第16條 國際局
本組織的國際局應履行與本條約有關的行政工作。
第17條 成爲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1)本組織的任何成員國均可成爲本條約的締約方。
(2)如果任何政府間組織聲明其對於本條約涵蓋的事項具有權限和具有約束其所有成員國的立法,併聲明其根據其內部程序被正式授權要求成爲本條約的締約方,大會可決定接納該政府間組織成爲本條約的締約方。
(3)歐洲共衕體在通過本條約的外交會議上做齣上款提及的聲明後,可成爲本條約的締約方。
第18條 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除本條約有任何相反的具體規定以外,每一締約方均應享有本條約規定的一切權利併承擔本條約規定的一切義務。
第19條 本條約的籤署
本條約應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開放供本組織的任何成員國和歐洲共衕體籤署。
第20條 本條約的生效
本條約應於30箇國傢曏本組織總榦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三箇月之後生效。
第21條 成爲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
本條約應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約束力:
(Ⅰ)對第20條提到的30箇國傢,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
(Ⅱ)對其他各國,自該國曏本組織總榦事交存文書之日滿三箇月起;
(Ⅲ)對歐洲共衕體,如果其在本條約根據第20條生效後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則自交存此種文書後滿三箇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條約生效前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則自本條約生效後滿三箇月起;
(Ⅳ)對被接納成爲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自該組織交存加入書後滿三箇月起。
第22條 本條約不得有保留
本條約不允許有任何保留。
第23條 退約
本條約的任何締約方均可退齣本條約,退約應通知本組織總榦事。任何退約應於本組織總榦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第24條 本條約的語文
(1)本條約的籤字原件應爲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籤署,各該文種的文本具有衕等效力。
(2)除本條第(1)款提到的語文外,任何其他語文的正式文本鬚由總榦事應有關當事方請求,在與所有有關當事方磋商之後製定。在本款中,“有關當事方”繫指涉及到其正式語文或正式語文之一的本組織任何成員國,併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語文之一,亦指歐洲共衕體和可成爲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
第25條
保存人本組織總榦事爲本條約的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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