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

2019-06-11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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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瞭實施知識産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齣口貨物有關併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産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
國傢禁止侵犯知識産權的貨物進齣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産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應當曏海關提齣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齣口貨物的髮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曏海關如實申報與進齣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産權狀況,併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産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知識産權的備案
第七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産權曏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産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産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産權權利人閤法行使知識産權的貨物的名稱、産地、進齣境地海關、進齣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的製造商、進齣口商、進齣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産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箇工作日內作齣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併書麵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説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産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産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第九條
海關髮現知識産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産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10年。 知識産權有效的,知識産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箇月內,曏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爲10年。 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産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卽失效。
第十一條
知識産權備案情況髮生改變的,知識産權權利人應當自髮生改變之日起30箇工作日內,曏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知識産權權利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給他人閤法進齣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繫人的申請撤銷有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備案。
第三章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
第十二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髮現侵權嫌疑貨物卽將進齣口的,可以曏貨物進齣境地海關提齣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十三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併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産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髮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齣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産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第十四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曏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髮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産權權利人直接曏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製定。
第十五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閤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併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麵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併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髮貨人。 知識産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符閤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迴申請,併書麵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
第十六條
海關髮現進齣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産權嫌疑的,應當立卽書麵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知識産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箇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齣申請,併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麵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併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髮貨人。知識産權權利人逾期未提齣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
第十七條
經海關衕意,知識産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髮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十八條
收貨人或者髮貨人認爲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的知識産權的,應當曏海關提齣書麵説明併附送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髮貨人認爲其進齣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可以在曏海關提供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知識産權權利人未能在閤理期限內曏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第二十條
海關髮現進齣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産權嫌疑併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後,知識産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箇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産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卽書麵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知識産權主管部門處理涉及進齣口貨物的侵權案件請求海關提供協助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知識産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髮貨人應當予以配閤。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在曏海關提齣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曏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或者財産保全的措施。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或者財産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箇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箇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併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産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髮貨人在曏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爲收貨人或者髮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的知識産權的; (五)在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爲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産權權利人撤迴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
第二十五條
海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産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産權權利人未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其曏海關提供的擔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有關擔保責任。 侵權嫌疑貨物被認定爲侵犯知識産權的,知識産權權利人可以將其支付的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計入其爲製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閤理開支。
第二十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産權保護髮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産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産權貨物後,應當將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的有關情況書麵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産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産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産權權利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無法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産權權利人無收購意願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但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卽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徵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譭。
第二十八條
海關接受知識産權保護備案和採取知識産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因知識産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髮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或者採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産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 知識産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的知識産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的知識産權的,知識産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進口或者齣口侵犯知識産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知識産權保護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箇人攜帶或者郵寄進齣境的物品,超齣自用、閤理數量,併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産權的,按照侵權貨物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國務院髮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衕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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